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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左词勇与禹贵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词勇,禹贵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词勇,男,生于1971年7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贵成,男,生于1954年11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词勇因与被上诉人禹贵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词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勇,被上诉人禹贵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提供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4元,已由左词勇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董华路审判员  廖琼英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赖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