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兆云、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兆云,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8号。被执行人胡兆云。被执行人杨斌,(养心阁4楼-02-06-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兆云、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斌所有的坐落于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的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