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云与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赵云,男。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十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151、2152、2153、2154、2155、2156、2157、2158、2159、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赵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上述案件立案执行[即(2015)高坪执字第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号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营业部XX账户上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营业部XX账户上的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