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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阳县蒋村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与韩艳茹、杨艳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县蒋村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韩艳茹,杨艳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39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蒋村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蒋村镇张屯村。法定代表人:董文霞,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用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艳茹,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艳红,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安阳县蒋村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屯村)因与被申请人韩艳茹、杨艳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屯村申请再审称:张屯村前任支部书记杨火金在《养殖占地合同》上的说明系倒签日期形成,该证据是伪造的。韩艳茹将承包地转让给杨艳红没有经过张屯村同意,杨火金以中介人身份的签字不能代表张屯村。韩艳茹与杨艳红没有依照约定从事养殖,而是将承包地与宅基地打通,并加盖了院墙和门楼,《养殖占地合同》是无效合同。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韩艳茹在合法有效的《关于韩艳茹养殖占地的合同》基础上将部分承包地转让给杨艳红是一种土地承包权流转方式,时任张屯村支部书记杨火金虽以中介人的身份签字,但杨火金及时任村委会主任董现军同意韩艳茹与杨艳红各占地50%的行为应该视为代表张屯村同意了韩艳茹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经二审人民法院现场勘验,韩艳茹不存在将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而造成承包地永久损害的合同无效情况,张屯村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屯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县蒋村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