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邵风娟与汪无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风娟,汪无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邵风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无畏,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汪无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无畏偿还邵风娟借款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汪无畏在歙县徽城镇富丰路大铭山庄26幢108室的房产属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无畏所有的在歙县徽城镇富丰路大铭山庄xx幢xxx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