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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庆生与黄洋、周晓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生,黄洋,周晓丰,黄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朱庆生。委托代理人张桂江,(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洋。被告周晓丰。被告黄亚龙。原告朱庆生诉被告黄洋、周晓丰、黄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玉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生的委托的代理人张桂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洋、周晓丰、黄亚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生诉称,被告黄洋与被告周晓丰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4日,被告黄洋因业务周转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对借款的期间、利率、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等均进行了约定。被告黄亚龙为其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洋起初尚能依约付息,后来就一直拖拉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黄洋、黄亚龙主张权利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洋、周晓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此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黄亚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洋、周晓丰、黄亚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洋与被告周晓丰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4日因业务周转需要,被告黄洋向原告朱庆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据格式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借据,借款方姓名:黄洋,身份证号码××,现在住址:市工农路235号,联系电话133××××5332,出借方姓名朱庆生。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貮拾万元整。2、借款用途:业务周转。3、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止)。3、借款利率:月利率1.8%利随本清。5、担保期限: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为债务的本、利全部结算完毕为终止日。6、其他约定:借款方涉及重大诉讼或出现可能导致不能按期还款情形的,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7、违约责任:逾期还款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另承担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8、范围:担保人自愿对上列本息、违约金和出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9、附加条款:本借据自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生效。如发生争议,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处理。借款人签名黄洋,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名黄亚龙”。借款后,被告黄洋仅于2015年1月15日偿还原告朱庆生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结清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其余本息未能偿还。原告为此次诉讼给付了律师代理费14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借据原件、律师收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表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洋向原告朱生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洋未按约偿还借款至纠纷形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黄洋在其与周晓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亚龙为被告黄洋向原告朱庆生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有义务在被告黄洋不能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向原告朱庆生偿还借款。被告黄洋于2015年1月15日已偿还原告朱庆生借款2万元,应在其欠数额中扣减;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照约定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洋、周晓丰、黄亚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责任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洋、周晓丰共同偿还原告朱庆生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承付2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18万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给付律师代理费1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亚龙对被告黄洋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诉讼保全1720元,合计3981元,由原告朱庆生负担300元,被告黄洋负担36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2元(收款人全称: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