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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常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刘某。被告:常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韩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