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常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刘某。被告:常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韩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