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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换云诉被告杨金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换云,杨金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马换云,女。被告杨金龙,男。原告马换云与被告杨金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换云、被告杨金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换云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2010年11月生育女儿。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杨金龙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只是有些小矛盾,而且孩子也还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18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16日,双方生育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等引起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又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根据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换云要求与被告杨金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换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