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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虞春天生态园、曾勇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春天生态园,曾勇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09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海虞春天生态园,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虞南村。投资人曾勇。被告曾勇。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海虞春天生态园、曾勇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博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文燕审 判 员  章保龙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