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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甘旭葵与周守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旭葵,周守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甘旭葵,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林宇海,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守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旭葵与被告周守财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旭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旭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旭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旭葵负担。审判员  卢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允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