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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慧敏与邵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敏,邵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周慧敏。被告:邵益波。原告周慧敏诉被告邵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邵益波归还原告周慧敏借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石伯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慧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益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告邵益波向原告周慧敏借款3000元,并立有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益波归还原告周慧敏借款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邵益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益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