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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15商225)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都基忠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被申请人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申请保全财产清单)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被申请人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转移、再抵押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保全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