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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永江与被告李江芳、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江,李江芳,陈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林永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建雄。被告李江芳,住晋江市。被告陈丽云,住晋江市。原告林永江与被告李江芳、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穆海燕、姚建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江芳、陈丽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李江芳于2014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90000元,约定2015年3月6日前还款,后李江芳又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催告,两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此,原告提供借条两份及结婚登记申请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李江芳、陈丽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进行举证,亦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李江芳与陈丽云系夫妻关系。李江芳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3月6日前还款,后李江芳又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两笔借款均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15年4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江芳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清偿责任。李江芳与陈丽云系夫妻关系,由于本案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视为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自起诉催告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江芳、陈丽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永江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江芳、陈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勤俭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