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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立瑞与张如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瑞,张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09号申请人张立瑞。被执行人张如意。张立瑞申请执行张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立瑞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如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64000元、利息24874.6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