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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克丽,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