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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亚庆与安阳市一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庆,安阳市一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王亚庆,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王亚红,女,市民。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怀忠,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庆诉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庆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亚庆负担。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