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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房维维、俞西栋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07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维维,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原淮北市黄金假日旅游公司职工,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西栋,曾用名毛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某,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租住淮北市相山区纺织厂**栋***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房维维、俞西栋、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彬、代理检察员王莉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房维维及其辩护人代根军、上诉人俞西栋及其辩护人周建峰、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9日至5月22日晚,被告人房维维、俞西栋伙同刘彩荣、宫市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六合村村民刘法远等人废弃房屋内及淮北市相山区张集子行政村与宿州市萧县青龙集镇宫楼行政村交界处宫市伟家中等处开设赌场,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房维维、俞西栋和刘彩荣、宫市伟等人在赌场内设定“抽头”方式,安排“抽头”、望风人员,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出资“凑份子”“热场”,吸引参赌人员参赌,并以给予参赌人员及带人到赌场参赌的人员出场费的方式招揽赌客。在刘彩荣等人的安排下,王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放哨,龚某负责“抽头”。房维维、俞西栋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5000余元,除支付“抽头”、放哨人员报酬及向参赌人员发放出场费外,房维维、俞西栋等人每人分得5000余元,王某分得600元,龚某分得1100元。2014年5月23日凌晨,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查处宫市伟家中的赌场,当场抓获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等人,查获并扣押赌资27950元(其中从房维维处扣押1800元、从俞西栋处扣押3800元、从龚某处扣押60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房维维、俞西栋各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龚某退缴违法所得1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房维维等人开设赌场的位置及现场状况。2、被告人房维维、俞西栋、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龚某指认现场照片及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辨认赌博场所视频录像: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指认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六合村刘法远家的废弃房屋及位于相山区渠沟镇张集子村与萧县青龙集镇宫楼行政村交界处宫市伟家为开设赌场的地点。3、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014年5月23日,公安机关从房维维处扣押赌资1800元,从龚某处扣押赌资600元,从俞西栋处扣押赌资3800元。4、抓获经过:2014年5月23日,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被抓获,现场发现赌资、赌具若干。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5月22日23时许,刘彩荣安排他人开车接其到渠沟镇张集子加油站附近的赌场,当时赌场内有三四十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赌场组织者从赢钱人处每1000元抽100元,抽到5000元,四个组织者就每人分1250元。当时赌场内约有3万元赌资,赌场组织者抽了1万余元。组织者有刘彩荣、房维维、俞西栋,另一个其不知道名字。6、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5月22日22时许,刘彩荣打电话让其联系王某接其到渠沟镇张集子加油站附近的赌场赌博。刘彩荣、房维维、宫市伟和俞西栋在该赌场提供工具并“抽头”,1000元以下的抽100元,1500元以上的抽200元,龚某负责“抽头”。当晚“抽头”约15000元。7、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5月22日23时许,其到渠沟镇钟楼加油站北的一个赌场推牌九。其看到赌场外有两个人放哨,赌场内一个女的负责“抽头”。8、证人周某的证言:2014年5月22日晚,一个男的开车带其到渠沟镇张集子加油站北推牌九,途中看到有放哨的。9、证人孔某的证言:2014年5月22日22时许,一个男的开车带其和孔军到赌场赌博,一个染栗色头发的女子“抽头”。其听说赌场有四个组织者凑份子,引其他人赌博。其还听说经常去给出场费。10、证人梁某的证言:俞西栋、房维维、宫市伟、刘彩荣是2014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抄赌场的组织者,他们四人前天晚上曾在三矿一个加油站附近的民房里开过赌场。赌场里负责抽头的是染棕色头发的妇女,王某负责放哨、接送赌客。11、被告人房维维的供述:案发前段时间,其和刘彩荣、宫市伟、俞西栋一起开赌局。2014年5月19日22时许,刘彩荣让其到矿山集镇北侧一个加油站,后王某开车接其到一户带大院子废弃的民房旁。刘彩荣、宫市伟、俞西栋都在场,龚某负责“抽头”,当晚“抽头”2万余元,其几人分了。次日晚,王某再次接其到那个地方,还是龚某“抽头”,当晚抽了1万余元,几人分了。5月21日晚,王某接其去附近的一个新地方,还是龚某“抽头”,当晚抽了2万余元,几人分后离开。5月22日22时许,王某让其和刘彩荣开车跟他到宫市伟家,俞西栋也去了,后公安人员来了。这次“抽头”1万余元。这几次除去“抽头”、放哨人员开支及发放出场费,其共分4000余元。刘彩荣每次都给来赌场的人发出场费聚集人气,赌博的场地费一般是二三百元。赌场外有两个放哨的和负责“抽头”的龚某,每人每场500元工资。其和刘彩荣、宫市伟、俞西栋每次要准备3万元热场。12、被告人俞西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22日晚在宫市伟家开的赌场是其和刘彩荣、宫市伟、房维维合开的。刘彩荣和房维维负责联系人赌博,缺人的时候房维维也参与赌博,其他来打牌人根据输赢发出场费。场子里的赌博方式是用扑克牌推牌九,龚某负责“抽头”,赌局结束后,其四人分钱。当晚被公安局抓获时,抽了15000元的水钱。之前还在三矿开了几场赌局,每次抽头的钱扣掉费用后,其四人按照出钱的多少分钱。俞西栋辨认出和其一起组织赌博的刘彩荣、宫市伟、房维维及负责抽头的龚某、开车接送其到赌场的王某。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5月20日21时许,宫市伟派车接其到矿山集镇钓鱼岛KTV门口北边约七八公里处一户带院门的房子附近,让其在路口看着,并说有事给宫市伟打电话。其在路口看了约二小时,期间有好几辆车往民房方向开去,后宫市伟给其200元辛苦费。次日22时许,宫市伟再次让其到离上次不远的一栋带院的民房望风,后司机给其200元辛苦费;5月22日22时许,其在张集子村一栋带院民房旁边的路口望风时,被公安干警抓住。其听说刘彩荣、宫市伟、房维维、俞西栋是赌场组织者,其有时从别处接人到赌场,有时放哨,宫市伟等人给其辛苦费。14、被告人龚某的供述:案发前一个星期,刘彩荣、房维维、俞西栋和宫市伟开赌场找其抽头。第一次在三矿附近的一处民房,抽了1万余元水钱,刘彩荣等人给其300元工资。后来四次还是那个地方,平均每次抽头1万余元。5月22日晚,在宫市伟家开的赌场,抽头1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5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房维维、俞西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王某为赌场站岗放哨、接送参赌人员;龚某在赌场内“抽头打水”,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房维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被告人俞西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3、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5、从被告人房维维处扣押的赌资一千八百元,从被告人俞西栋处扣押的赌资三千八百元,从被告人龚某处扣押的赌资六百元予以没收;6、被告人房维维、俞西栋、王某、龚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房维维上诉称:参赌人员都是其等人的朋友,其本人亦参与赌博,且并未雇人专门坐庄,应以赌博罪对其定罪处罚;原判认定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不当。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房维维仅聚众赌博,原判认定其开设赌场不当。俞西栋上诉称:案发当晚被查扣的15000元“抽头”所得,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王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龚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19日至23日,上诉人房维维、俞西栋伙同刘彩荣、宫市伟开设赌场,多次纠集多人赌博。上诉人王某为赌场望风及接送赌客,原审被告人龚某在赌场“抽头”,获利5.5万元的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某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房维维、俞西栋、王某、原审被告人龚某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俞西栋及其辩护人关于2014年5月22日晚被查扣的15000元不应计入获利数额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俞西栋等人已完成纠集他人参赌、抽头等犯罪行为,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房维维、俞西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5000余元,情节严重;上诉人王某为赌场接送赌客、望风;原审被告人龚某在赌场中帮助“抽头”,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房维维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房维维、俞西栋等人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方式和抽头比例,安排专人在赌场内“抽头”,在赌场外设置岗哨,安排人员、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房维维、俞西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龚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广审 判 员  柏 莉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