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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4层东区403号。法定代表人田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田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9万元。担保人田国良以其购买的坐落于保定市复兴路京南一品*号楼*单元**01号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万元。查封担保人田国良购买的坐落于保定市复兴路京南一品*号楼*单元**01号房产一套。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