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恩学与朱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胡恩学,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亮,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学诉被告朱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振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