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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恩学与朱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胡恩学,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亮,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学诉被告朱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振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