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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吉时与崔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时,崔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王吉时。被告崔国权,原告王吉时诉被告崔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债务人崔国权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现金1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崔国权已于2014年11月21日死亡,因原告不能提供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及遗产情况,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吉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翔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