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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义斌与被告叶茂、周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斌,叶茂,周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孙义斌,男,汉族。被告叶茂,男,汉族。被告周华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斌与被告叶茂、周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斌于2015年5月4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义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孙义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