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光利,系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何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何某甲与李某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在汨罗市白塘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女于1998年溺亡,××××年××月××日生育次女何念,××××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乙,2007年生育一女何某丙,另李某流产四次,何某甲认为其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曾于2013年诉请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何某甲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另查明,何某甲与李某婚后于1998年在汨罗市白塘乡曹家村建房一栋,2011年购车一辆后卖掉,于2014年初重新购置一辆本田CRV城市越野车。原审认为,何某甲与李某双方系经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过长达十八年共同生活,双方共担风雨,为家庭的和睦、富裕均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双方抚养的两子女,均希望能保持和睦、完整的家庭,现双方发生矛盾,何某甲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只要双方在平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努力,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何某甲与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何某甲承担。上诉人何某甲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距一审法院2013年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已有一年多时间,双方仍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双方分居时间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且双方明显没有和好可能;3、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在银行所负20万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李某辩称,1、上诉人对家庭不负责任,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生儿育女,支撑起一个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尽了妻子的义务;2、上诉人捏造债务;3、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生育四个子女,又多次流产,身体不好,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经人介绍恋爱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期间生育了四个子女,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导致双方分居,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根本矛盾,且李某多次表示只要何某甲愿意回家,双方的矛盾能够化解,其从家庭子女的角度考虑也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何某甲与李某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何某甲体谅妻子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的艰辛;同时也希望李某体谅丈夫为家庭在外奔波劳累的艰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增进感情,为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共同努力。综上,本院对上诉人何某甲提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何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莉茜代理审判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胡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 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