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翔飞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张翔飞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39号原告: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树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翔飞。原告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翔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嘉善高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林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