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唐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3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南通市中兴路21号。负责人宋丽娟,行长。被执行人唐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唐钢偿还本息840252.5元、支付律师费49812元、案件受理费130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中莲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钢位于南通市中天福邸5商业01室房屋进行评估。2014年7月29日,江苏中莲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作出苏莲估字(2014)司法第13号估价报告书,鉴定上述房屋的价格为784100元。此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唐钢所有的南通市中天福邸5商业01室房屋,第一次及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2015年3月26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三次拍卖中,高勇(居民身份证号码××)以71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另外,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但房屋的拍卖款项未能足额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今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