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丁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金保(宝)诉被告邵钰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保,邵钰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丁民初字第21号原告:周金保(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爱玲,西峡县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邵钰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保(宝)诉被告邵钰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保(宝)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曾宪本人民陪审员 岳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