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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红岭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自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岭,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苏红岭。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自群,成年。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