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红岭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自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岭,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苏红岭。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自群,成年。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