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诸城市华力工贸有限公司、刘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诸城市华力工贸有限公司,刘瑞,王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胡家楼钢材市场东42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莹,经理。被执行人刘瑞。被执行人王加美。本院在审理期间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厂区院面积约26000平方米、办公楼一栋288平方米、车间96米×18米﹦1728平方米×3幢﹦5184平方米、104米×22米﹦2288平方米、厂房共7472平方米、注塑机二台、202-3型榨油设备一套、YLJK-1型灌装设备一套、变压器一台。二、查封期限:办公楼等不动产为三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注塑机等动产为二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执行员 张炳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