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开梅与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雷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29号原告黄开梅,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云,经理。被告雷云,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梅与被告武汉创艺思维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雷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黄开梅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