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予六个月和好期限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