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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予六个月和好期限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