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秦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秦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负责人王玉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蒙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秦昊所有车辆鲁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处投保。2014年12月10日,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上诉人受伤、车辆受损。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理赔。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其运输目的地在蒙阴县,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