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志强与李宏梅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吉某,身份证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执行人李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吉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79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经双方协商,双方的纠纷由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3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审 判 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