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牟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儿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份额折价款¥3万元,但赵某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习在繁审判员 罗朝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