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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与詹福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詹福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章兴夫。委托代理人:李良瑞。被告(反诉原告):詹福秋。委托代理人: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詹福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詹福秋于2014年5月27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均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詹福秋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98元,减半收取3349元,由原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詹福秋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胜权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