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舒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26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委托代理人马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舒学文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舒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