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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雪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张雪芹。委托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芹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元庆审 判 员  赵忠凯人民陪审员  刘温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