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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山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福建山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403-2号原告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22号。诉讼代表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施国华。委托代理人勇亚成、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山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新店镇金城民营科技工业园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与被告福建山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明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尔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明公司申请撤回对山尔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明公司撤回对山尔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38元,减半收取4919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由华明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沈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