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非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曹国祥,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岗人社监罚字(2014)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决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二、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岗人社监罚字(2014)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三、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