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林秀与赵麟、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秀,赵麟,王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韩林秀。委托代理人尹健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麟。委托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蓓。委托代理人夏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秀与被告赵麟、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699元,由原告韩林秀负担。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