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30号原告金×,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曾用名姚彬),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居卿,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洁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居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份自由恋爱,同年8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0年6月30日生一子姚×1。我们婚后初期感情挺好的,孩子出生后,被告的父母来北京和我们一起生活,我在休产假的时候,因为育儿理念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和被告父母不同,双方发生了矛盾,被告因为工作忙,不经常回家,而且在我和他父母之间没有做好调解工作,导致我们的感情滑落到破裂状态。前一段时间,被告私自把自己的衣物,书籍和孩子的用品都拿走了。2015年2月18日我们分居至今。我认为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且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男孩姚×1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万元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辩称:婚姻过程是对的,我们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后感情也挺好的,生活的过程中确实有一些矛盾,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今年原告生日,我们一家三口和我母亲一起去大理旅游,综上,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自由恋爱,同年8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0年6月30日生一子姚×1。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18日双方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携程网机票打印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当积极化解矛盾。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草率离婚。此外,双方的孩子年纪尚幼,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体谅,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与安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