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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迎耀与陈章吉、曾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耀,陈章吉,曾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陈迎耀,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章吉,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曾婉珍,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迎耀与被告陈章吉、曾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迎耀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迎耀负担。审 判 长 吴 志 生审 判 员 王 耿 聪人民陪审员 柳 丽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斯琴塔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