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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毛香阁与王存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香阁,王存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670号原告毛香阁,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喜郑,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存周,男,193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香阁诉被告王存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香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毛香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香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香阁负担。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