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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拜永亮、买丹丹、拜朝福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拜永亮,男,1981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买丹丹,女,1986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拜朝福,男,1956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保清,女,1956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拜进祥,男,1977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拜冬梅,女,1978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拜永亮、买丹丹、拜朝福、丁保清、拜进祥、拜冬梅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拜永亮、买丹丹、拜朝福、丁保清、拜进祥、拜冬梅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