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屠家国、田庆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屠家国,田庆国,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97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博,该公司法务。被告屠家国。被告田庆国。被告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十大家村156号。法定代表人金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屠家国、田庆国、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