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XX与石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60号申请人陈XX,男,汉族。被执行人石XX,女,汉族。申请人陈XX与被执行人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石XX一次性给付孩子1500元,陈XX自愿放弃剩余部分300元。执行费50元,石XX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2013年10月—2014年10月30日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