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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六秀与刘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六秀,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六秀,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政,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原告吴六秀诉被告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政承包经营的坐落于顺昌县建西镇安下村土名女人献花045林班16-1(1)小班面积131亩50%的股份杉木山场;承包经营的坐落于顺昌县大历镇下坑村土名小坑后门32林班1-(1)小班面积130亩50%的股份杉木山场;承包经营的坐落于顺昌县大历镇下坑村土名小坑后门32林班2-6(1)小班面积74亩50%股份的杉木山场;承包经营的坐落于顺昌县大历镇下坑村土名小坑后门32林班1-2(2)小班面积143亩50%股份的杉木山场;承包经营的坐落于顺昌县建西镇路兹村土名贮木场对面39林班1-1(1),3,5(1),6(1),7,8小班面积254亩杉、阔山场,上述山场林权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但该山场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4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