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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清林与被执行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林,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林,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东关村。被执行人郭峰,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申请执行人王清林与被执行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清林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峰名下的晋MVG1**北斗星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房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