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毛林与於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毛林,於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吴毛林。被告:於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毛林与被告於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於国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毛林撤回对被告於国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吴毛林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星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人民陪审员 成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