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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毛林与於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毛林,於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吴毛林。被告:於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毛林与被告於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於国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毛林撤回对被告於国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吴毛林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星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人民陪审员  成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