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陈某被控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粤A×××××号车辆携带“黄鹤楼”、“游泳”品牌卷烟共计150条准备销售,途经武汉市硚口区知音桥附近时,被接警的武汉市烟草专卖局黄陂区分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查获。武汉市烟草专卖局黄陂区分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当场查扣上述卷烟,并从被告人陈某暂住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路48号查获“黄鹤楼”、“中华”品牌卷烟共计167条9盒。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所查扣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认定上述卷烟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3,97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人李某、黄某、叶某的证言、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其非法经营的香烟依法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案涉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梅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