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