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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