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曹某某,女,顺平县。被告王某某,男,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陈胜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