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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曹某某,女,顺平县。被告王某某,男,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陈胜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晓菲 来自